何謂工作強化
工作強化,英文為work hardening,主要是透過功能性衛生教育、功能性運動、真實或模擬性的工作活動、職務再設計等治療與介入方式,藉以改善傷病勞工的生理、心理、社會功能,並促進傷病勞工儘快重返工作。
由於影響傷病勞工能否復工的因素層面較廣,因此,工作強化需要多重專業的介入,並且可能需要密集的與傷病勞工本身、法律人員、雇主、保險公司等人員聯繫及溝通。
而工作強化服務內容涵蓋的多寡,為視傷病勞工之嚴重程度及需求,以及傷病勞工的職務要求來決定,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如下所示。
- 職業分析
- 工作場所評量
- 功能性能力評量
- 功能性衛生教育(自我保健、背部照護、正確身體機制、疼痛管理、壓力管理與預防二次傷害等)
- 功能性運動(柔軟度訓練、有氧體能訓練、移動能力訓練、力量訓練等)
- 個別化且依程度分級的工作模擬
- 職務再設計(職務調整、工作場所環境調整、工具設計、就業輔具給予等)
- 壓力處理
- 疼痛處理
- 就業前或安置前篩選評量
- 就業媒合的職業輔導評量
- 職業探索活動
- 支持性就業
與醫療復健的差異
一般而言,醫療復健強調的是傷病處問題的緩解,而工作強化強調的則是儘早復工,兩者的治療目標大不相同,處理的對象、使用的治療方法也不全然相同,詳細的差別請見下表:
| 項目 |
醫療復健 |
工作強化 |
| 治療目標 |
回復正常、減除痛苦、治癒 |
重返工作 |
| 對象 |
所有年齡之病患 |
18~65歲就業年齡之個案,且在傷病時有工作 |
| 成果/成效導向 |
中度強調
無清楚定義:為盡最大努力、儘可能使病患有最佳的獨立能力。 |
重度強調
清楚的定義:以最快的速度讓傷病勞工恢復最大的功能,以最少的風險讓傷病勞工重返工作,增進成本效益 |
| 治療提供者 |
醫師為主 |
團隊(醫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職業復健諮商師、律師、雇主、傷病勞工等) |
| 執行地點 |
醫院、復健中心、診所。 |
醫院、工作現場、工作強化中心或職能復健中心。 |
| 治療內容 |
身心症狀及病痛之診斷與治療;日常生活訓練;社區生存技巧訓練。 |
功能性能力評量、職業分析、工作能力損失鑑定、工作強化、工作適能、工作模擬、職務再設計、功能性衛生教育、功能性運動、各方面之協調與溝通。 |
| 每次治療時間 |
30分鐘到1小時 |
1小時到8小時不等 |
| 治療時程 |
依照目前的健保制度,只要有醫師指示無特別時間限制。 |
通常不超過1個月,最多3個月;若尚未解決需報告醫師採取其他的治療方式。 |
| 提供重返工作之協助 |
沒有協助、支持或輔導 |
分析工作、治療重點放在加強執行工作的能力重建、調整工作與工作環境。 |
收案/結案標準
由於工作強化/工作適能方案均需在有限的時間內,達到一定的工作目標,因此必須設立特定的收案及結案標準。
收案標準:
- 傷病讓勞工的工作能力受損,無法經由醫療或/及醫療復健重返傷病時的工作;或是經由醫療或/及醫療復健可以重返傷病時的工作,但無法執行全部的職務內容。
- 傷病讓勞工的工作能力受損,雖然可以執行傷病時的職務內容,但是會有危害或/及造成二次傷害。
- 傷病勞工在接受工作強化計畫後,其工作能力會有良好且合理的改善。
- 傷病勞工有清楚的工作目標,並了解工作強化的目的就是重返工作。
- 傷病勞工的工作強化目標可在6~8週內達成。
- 傷病勞工沒有會干擾進步情形的心理、藥物依賴或症狀誇大的問題。
- 傷病勞工的醫療情況可允許工作強化計畫的執行。
- 傷病勞工同意參與工作強化計畫。
結案標準:
- 工作強化目標已達成。
- 傷病勞工的進步狀況已達穩定。
- 傷病勞工的身體狀況不允許繼續參與工作強化計畫。
- 傷病勞工希望中止工作強化計畫。
- 傷病勞工不配合工作強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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