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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_評量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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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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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來源:
由勞工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輔導評量」係指以就業為導向、且較深入之職業評量,其評量結果應可直接應用在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計畫之規劃與就業服務措施之擬定。
二、服務申請:
原則上,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進行初評,認為有提供職業輔導評量之必要者,應於全國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內填報相關資料或填寫就業轉銜資料表,連同個案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服務紀錄、初評摘要、職評權利義務個案同意書等資料,敘明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與目的,並依據個案轉介來源檢附相關資料,視轄內職評單位職評能量及分工,逕送執行單位。
三、派案及回覆:
執行單位於受理評量案件後三個工作天內,執行單位應根據轉介資料評估決定是否提供評量,並將結果回覆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四、接案晤談:
執行單位於同意提供評量服務並於回覆派案結果後七個工作天內,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與個案晤談,收集個案服務所需相關資料。
五、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計畫:
職業輔導評量員應於接案晤談日後三個日曆天之內,根據轉介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及接案晤談所得,研擬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計畫內容應徵得個案同意,且於計畫中簽名確認後開始執行。
六、進行評量:
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後,職業輔導評量員應盡速提供個案必要之標準化心理測驗、工作樣本、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及職場分析等相關評量服務。
七、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及撰寫評量報告:
職業輔導評量員於評量完成後,應儘速邀請個案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並視需要邀請家長、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相關服務人員或職業輔導評量專家等共同參與,會中由職業輔導評量員就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作口頭說明,充分交換意見。另應於說明會後盡速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並登錄於全國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八、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執行單位應將前述完整之個案評量報告移覆地方政府職業重建管理員及所屬地方政府。

九、成效追蹤及參與職業重建相關會議:
執行單位在職業輔導評量結束後六個月內,應追蹤個案服務後續服務情形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例如:參與地方政府職業重建管理員針對個案後續職業重建工作所召開之會議、進行職評滿意度調查,並追蹤職評結果之應用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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