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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_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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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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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三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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