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整合各種服務管道,並透過專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之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相關資源,以提供身心障礙者連續性、無接縫且適當之服務,職訓局於民國 96 年度起試辦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計畫,至 97 年底已有 17 縣市參與,而 98 年度起亦將於全國推展此項業務。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業務更臻完善,由「北部地區區域性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服務網」的工作計畫,除賡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輔導之外,另增加有關職業重建業務之輔導,以期逐步達成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計畫之目標。
二、由地方政府設置職業重建窗口。
三、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功能,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定初步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整合與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
四、地方政府設置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或以編制內人員辦理,應依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遴用,現有就業轉銜人員若符合資格者,得優先擔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補助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專人專用,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五、「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8條,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
(二)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擔任全職就業服務員、職業輔導評量員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勞工關係、企業管理或人力資源發展之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取得就業服務員乙級技術士證,擔任全職就業服務員、職業輔導評量員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於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六、地方政府應外聘具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職業重建服務專業督導,定期協助職業重建窗口之個案處遇、工作流程或執行績效等各項服務之督導工作。
七、經費來源: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職訓局得視地方政府財務狀況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人事費、電腦及辦公所需設施設備費、外聘專業督導出席費、交通費、個案研討會及行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