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
1.得以投保勞保的資格? |
| 答 |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可選擇公司或雇主所在的機關辦理勞工保險;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不妨礙身心健康,那麼未滿十五歲的勞工也適用;同樣也包含在職的外國籍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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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2.為什麼要選擇正確的投保單位? |
| 答 |
投保與自己工作性質相同的單位期間,萬一發生意外事故,在住院醫療或是薪資補償等等,都能申請勞保,由勞保局提供協助,暫時減緩經濟負擔。投保與自己工作不同性質的單位期間,若是因公所致傷病或因一般意外引起的傷病時,所能享有的權利則相對的少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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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3.保錯工會或是與工作性質不同的單位怎麼辦?發生事故後可以申請給付嗎? |
| 答 |
還是可以用普通傷病的身分申請住院期間的傷病給付(從住院的第四天開始申請到出院為止),但請領的比例較少,建議轉保到與本身工作性質相同的單位,對於工作、生活等也較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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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4.應該投保多少金額? |
| 答 |
以不超過勞保局規定的上限金額為主,經濟許可下,建議投保與薪資相同的金額,如果發生意外事故也較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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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5.大陸籍配偶可投保勞保嗎?需要檢附哪些資料? |
| 答 |
可以,需要附上工作證以及居留證或是國外護照即可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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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6.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者,可以得到什麼補助? |
| 答 |
雇主應該負擔傷病勞工的醫療費用,也應該發給原領的薪資;參加勞保者也可依規定申請相關補助,詳情可參考投保勞保的職災勞工以及未投保勞保的職災勞工問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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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7.如何區分職業災害呢? |
| 答 |
職業災害包含「職業傷害」及「職業病」兩類。
「職業傷害」指的是在工作中,或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而導致傷害。
「職業病」指的是因為工作而罹患的疾病,且須符合勞保職業病規定條列中的疾病才被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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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8.有勞資糾紛方面的問題,可以向那邊請求協助呢? |
| 答 |
有關勞資爭議協調、法律與勞保諮詢服務以及涉訟輔助方面的問題,可以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或民間團體尋求協助!
台北市勞工局勞資爭議申訴中心
http://bola.taipei-elife.net/big5/content/Content.asp?cid=29
聯絡電話:(02)2596-9998轉200~224
台北縣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http://www.labor.tpc.gov.tw/_file/1075/SG/19648/35830.html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6528~6531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
http://www.seewa.com.tw/rerum_novarum/index.htm
聯絡電話:(02)2397-1933轉11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http://tavoi.myweb.hinet.net/frame.htm
聯絡電話:(02)2528-2938 |